精神賠償是什麼?
依照民法195條精神賠償規範如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精神賠償在法律上指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法律用語又稱作「精神慰撫金」,因即使沒有導致實際當事人財產的損失,也會造成當事人的心理創傷等,例如:恐嚇等,因此制定精神慰撫金的制度。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5.02.12
依照民法195條精神賠償規範如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精神賠償在法律上指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法律用語又稱作「精神慰撫金」,因即使沒有導致實際當事人財產的損失,也會造成當事人的心理創傷等,例如:恐嚇等,因此制定精神慰撫金的制度。
精神賠償是非財產上的損害,所以不像醫藥費、估價等有實報實銷的單據,主要是看案件本身是否與損害賠償有因果關係,例如:因網路的謾罵而造成心理壓力。
可以提出的文件有:
車禍是常見精神賠償的案件,車禍除了醫藥費、財損、薪資損失,也可以再請求精神慰撫金喔!
若是車禍被害人不幸身亡,依據民法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也可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院依民法第194 條酌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之分析報告,該統計結果法院不考量相關加重或減輕因子所酌定之慰撫金,依不法侵害致死者的家屬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每請求人獲判之平均金額約為新臺幣88.5 萬元。
誹謗、公然侮辱等也是常見會精神賠償的案件,雖謾罵或捏造事實、散佈謠言等,不會造成實質上的財產損失,但因有損被害人名譽、隱私等,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喔!
鄰居半夜聲音太大或是鄰居的狗半夜狂叫不停,影響到周遭鄰居的睡眠品質,勸導幾次都沒有改善,導致困擾不已,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小提醒:並非單方面認為有影響即可請求,噪音必須要超過環保局所規定的管制標準,達到普通人難以忍受的範圍才有機會判。
家人的遺體若是遭不當對待或是隨意遷葬等,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金。
侵害配偶權也是常見的請求賠償事宜之一,可以對小三、小王、配偶提出告訴,會依照侵害配偶權的輕重程度,例如:是否有牽手、抱抱或其他親密舉動,法院會依照雙方當事人身份、收入、侵害的輕重裁判出合理的賠償金額。
110年度訴字第1896號:結婚8年,妻子外遇,除了透過通訊軟體互相傳送曖昧簡訊,兩人更進一步發生性行為,以致當事人精神上受有莫大的痛苦,法院裁判被告需賠償原告4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離婚---依民法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婚約解除---民法 999 條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案件眾多,文章中無法一一列舉,若不知自身的案件是否可以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可以詢問律師案件是否可以提告及請求賠償,律師也會舉例案件通常的判賠金額大約落在哪個區間,因精神慰撫金的參考因素繁多,實際上的賠償金額還是會依個案為主。
精神慰撫金是非實際的損害,例如心理的打擊、壓力、委屈等,因此無法準確依照痛苦程度換算成金錢,法官會審酌當事人的年紀、地位、收入、受到損害的輕重、當事人生活受影響程度等多種條件,去裁判出合理的賠償金額。
因個案有繁多細節,無法依照前先有案件判賠的金額去決定自己的案件要跟先前的裁判金額相同,實際情況以裁判結果而定。
阿兩擔任和樂醫院之醫生,於民國110年夜間,阿兩行走穿越十字路口,未走在斑馬線上(距離斑馬線約1.2公尺),同時,駕駛多多行經路口,欲左轉時,沒注意到車前狀況,不慎撞上走在馬路上的阿兩,致其頭部顱內出血,送醫急救並經適當的治療,仍診斷成終生成植物人之狀態,由阿兩的妹妹聲請為其監護人,為阿兩提起訴訟。
當事人疑慮,阿兩事故發生時已67歲,屬於高齡族群,是否能請求未來因事故而無法工作的損失呢?
阿兩自身並未行走在斑馬線上,會不無法請求或是影響到請求的金額呢?
阿兩為病理科醫師,病理科醫師無明確退休年紀,目前仍有70、80高齡醫師持續職業,雖已超過勞基法規定的退休年紀,本人仍有繼續工作之能力及意願,平均餘命為近17年,至少受有往後10年無法工作,共計1490萬元之損失。
阿騰過失肇事至阿兩重傷,阿兩呈植物人狀態,終身生活無法自理,阿騰須負賠償責任,且因車禍身心受創,意即受有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律師主張向阿騰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訴訟到將來給付平均餘命10年)、精神慰撫金等。
最終經王邵威律師找出關鍵癥結點並積極爭取,整理有利證據,使法官採取了王律師的主張,理解阿兩請求不能工作損失、看護費用的必要性、精神慰撫金,以及認定請求至10年不能工作的損失之賠償並未逾越正常範圍,雖法官認為阿兩因未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判定阿兩也有部分過失,而須付兩成過失責任,減輕阿恆之肇事責任為八成,請求金額打折、並扣除保險金額後,最終成功未阿兩爭取到最大利益,賠償1738萬之損失,經濟上確實填補阿兩重傷結果的巨大損害。
當事人與妻子結婚八年,婚後育有兩名子女。原本婚姻幸福美滿、家庭和樂。不料一日卻意外發現,妻子竟與國小同學舊情復燃,除了透過通訊軟體互相傳送曖昧簡訊,兩人更進一步發生性行為,地點包括汽車旅館、男方住處,甚至於夫妻兩人的愛巢。
當事人因為妻子出軌的行為,深受打擊,精神上受有莫大的痛苦,甚至罹患適應障礙併焦慮與憂鬱情緒等症狀。夫妻一場,卻慘遭背叛,當事人左思右想後,決定運用法律的力量,向兩人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要求精神上的賠償!
經法律手牽手團隊合作律師王邵威律師分析後,主張小王「明知」當事人與妻子之間有婚姻關係,卻仍選擇與對方交往、發生性行為,顯然已經逾越男女通常交往的分際,且情節重大、嚴重的侵害到當事人的配偶權!就原告妻子與小王之間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精神創傷,王律師也詳加整理敘述後呈上法院。
訴訟中,小王雖抗辯自己心有愧疚,已經與當事人的妻子斷絕往來,主張自己已經盡全力修補,希望法官審酌並減少求償金額。但在王邵威律師據理力爭的主張之下,最終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連帶賠償45萬元」,成功替當事人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