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定義
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主要是為了保護沒財產、沒工作的一方,因離婚而頓失經濟依靠,陷入生活困難者,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而存在的法條,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贍養費。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5.02.13
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主要是為了保護沒財產、沒工作的一方,因離婚而頓失經濟依靠,陷入生活困難者,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而存在的法條,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贍養費。
夫妻雙方以協議離婚的方式消滅婚姻關係時,可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或給付贍養費,只要雙方針對金額達成共識,並在協議書上註明,登記離婚生效後即生成法律效力,一方需依約給付贍養費。
只要離婚進入訴訟程序,法官會根據以下條件限制去判決被請求方是否需給付對方贍養費:
1. 請求人須為非自願離婚:贍養費的請求方不得為訴請裁判離婚者,必須是非自願,且經過法院判決離婚;如果是自己提起離婚,或是同意對方的離婚訴求,就不能依法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
2. 婚姻中為無過失方:婚姻破滅的責任並非歸屬於請求人,才符合條件。例如:外遇、家暴等,若是雙方當事人都出軌,甚至請求方是家暴者等,都不符合請求贍養費的資格。
3. 因離婚而使生活陷入困境:一方因年齡、健康等原因喪失謀生能力,或因此難以就職,本身也無工作、財產者,因為離婚而陷入經濟困難,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反之有工作、財產,且尚有謀生能力者,則無法請求。
4. 被請求方是否有能力負擔:被請求方本身生活也很拮据,離婚後同樣會陷入經濟困難,難以負擔贍養費者,法官也會依現況判決不用給付贍養費給請求方。
很多人「扶養費」和「贍養費」傻傻分不清,可簡單理解為未成年子女的請求費用為「扶養費」,配偶本身可請求的為「贍養費」。
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扶養費為法定義務,無論是單獨或共同監護,只要是父母,都有義務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
1. 行政院主計處每年都會公布新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根據請求人居住縣市的月消費支出,作為給付贍養費的評判標準。
2.考量請求者的身分、年齡、財產狀況、謀生能力等,以及被請求者的經濟狀況,法官會綜合評估後,裁量符合雙方狀況的贍養費金額。
協議離婚如果有約定定期給付,雙方合意於協議書中註明即可;若是裁判離婚判決的定期給付,通常會依以下時點作出判決:
協議離婚時,雙方有在協議書中約定贍養費,協議具有法律效益,對方未來反悔不想給付贍養費時,當事人需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對方依約履行給付贍養費。
經由法院裁判對方需給付贍養費,對方還敢調皮不履行的話,當事人可憑「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執行清償拖欠的贍養費。
Q: 贍養費不給,對方不付贍養費可以怎麼辦?
A: 協議離婚贍養費未支付:若雙方是協議離婚,並且有約定贍養費的給付,只要經過登記協議就具有法律效益,對方事後反悔不做給付,可以憑藉協議書提起訴訟,成功取得給付贍養費的判決書後,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離婚贍養費未支付:若法院已做出判決,對方仍調皮拒絕給付的話,可以憑藉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清償積欠的贍養費。
Q: 小孩扶養費一個月多少?
A: 小孩的扶養費,法院是參照行政院主計處的人均消費來做計算,父母各負擔一半費用。以台中市為例,每月人均消費為26957元,父母雙方應均分費用。但這僅是參考數據,建議父母還是要依孩子所需,去調整約定扶養費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