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 月,在台中街頭發生了一起轟動社會的暴力事件。一位駕駛瑪莎拉蒂的年輕富二代,在路上與一名駕車違規的大學生發生車禍。
這場車禍事故,造成瑪莎車主的百萬名車受損。瑪莎車主一時氣憤難平,竟然夥同另外兩名友人當場將大學生暴打一頓,造成大學生身受重傷住進加護病房,醫院甚至一度發出病危通知。
案件發生後,我國輿論一片譁然。社會大眾除驚愕於瑪莎車主的兇殘手段而冠以「瑪莎惡少」的惡名,也希望法律能給予嚴厲制裁。
那麼,這種糾眾打架、圍毆的行為,究竟可能涉及什麼法律責任呢?
(一) 依照施暴的手段不同,可能涉及的刑責有什麼?
動手毆打他人,依照「加害者主觀的想法」及「被害者實際受傷的程度」可能會涉及不同的犯罪。
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害者若只是想輕輕教訓被害人,沒有想讓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後來也確實只有造成被害者受到輕傷,那就是構成普通傷害罪。
不過,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處罰普通傷害的未遂犯。因此,雖有教訓被害人的想法,並動手施暴,但被害者並沒有因此受傷,是不構成本罪的!
反之,如果動手後,不小心使被害者受重傷或因此死亡,那就會構成加重結果犯,會面臨更重的刑責。
重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跟傷害罪相比,若當初動手施暴時,加害者是想把被害者打到無法復原且影響身體機能的程度,後來也確實使被害者受重傷,那就會構成重傷害罪。
再來,因為這種行為本身非常危險,且背後的想法極其惡劣,所以動手後,即便受害者沒有受傷或是傷勢沒有到重傷害的程度,也會被法院以未遂犯來處罰哦!
至於在過程中,如果不小心使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的話,那還會以加重結果犯來加重處罰。
殺人罪
刑法第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加害者在動手時,知道這樣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卻還是決定要這樣做,這時候加害者的主觀心態就已經形成殺人故意,如果也確實動手施暴,並造成他人死亡,那就會構成殺人罪。
殺人罪一樣有罰未遂犯。因此,即使被害者僥倖未死亡或受傷,加害者仍然更成犯罪,需要接受刑法的制裁。
以上三款罪名,刑責差很多,那法院是怎麼認定的!?
比較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生,在動手施暴,「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有可能同時符合殺人罪、傷害致死罪、重傷害致死,那法院該如何區分呢?
1. 透過前述的說明,我們可得知成立犯罪不僅僅涉及客觀的行為結果,還需要考慮犯罪者主觀上的想法。
因此,在同時可能成立諸多罪名的情況下,法院要確認的是加害者行為時的認知與意圖。簡單來說,如果在動手的時候,行為人心裡想的是要殺人,那最後就會被認定為殺人罪;如果心裡想的是要傷害他人,可能就會被認定犯有傷害致死罪。
2. 至於法官如何判斷加害者當時的心理想法呢?
由於法官沒有讀心術,無法知曉被告當時的內心想法,所以在實務上通常是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行為、使用的工具、攻擊的部位等來判斷被告當時究竟是殺人故意或傷害故意。
例如:小白拿著球棒一直攻擊妮妮頭部,致妮妮死亡,法官可能會認為小白一直攻擊人類最脆弱的部位,有殺人的故意,就可能論以殺人罪。但如果,妮妮未死亡,法官就會將小白論以殺人未遂。
(二) 別人打群架,在旁邊吶喊助威會涉及的刑責?
★ 聚眾鬥毆罪
刑法第283 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群架致他人受重傷或死亡,在旁吶喊助威的人,在法律上是設有相關處罰規定的!但本罪有兩大條件:
1. 在鬥毆現場喊加油或鼓舞。
2.有發生死亡或重傷的結果。
兩個條件都滿足時,即便沒有下場動手,依然有犯罪風險哦!
例如:別人打群架時,跟著在旁邊歡呼喊加油、叫囂,若因此使得情勢更加失控,導致被害者發生重傷或死亡的結果,那在場助勢的人就可能涉犯本罪。
這時候建議蒐證後找律師評估,是否能透過自己沒有助威、只是偶然經過…等主張,推翻法院或檢察官對旁觀者不利的認定。
(三) 在旁邊吶喊助威,如果沒人受傷或受輕傷,還會犯罪嗎?
★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刑法》第150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過上述說明,我們知道,只要有人因此受傷或死亡,那動手打架跟在旁助勢的人可能都會有法律責任。
那如果沒有人受傷,動手打架的人,是否就沒有涉及犯罪?
首先因為打群架這種行為,本來就很容易造成社會安寧及秩序的危害,所以即便沒人受傷,法律還是會加以處罰,因此只要滿足以下情況,就有違法的風險:
1. 在公共場所聚集3 人以上。例如:公園、KTV皆為公共場所。
2. 施強暴脅迫(白話就是打架啦~)。
3. 在場助勢的人。例如:在旁邊鼓舞、起鬨。
4. 首謀、下手實施者(參與鬥毆之人)。
例如:互看不爽的人,約好晚上海邊一較高下,再呼喚親朋好友出來互挺。
民眾常疑惑,若沒人受傷或只有輕傷,在場助勢的人還會犯罪嗎?
其實是會的,不管現場有無受傷或輕傷、重傷甚至是死亡。在場助勢的人都是會犯罪的。因此手牽手團隊建議,若看到打群架,千萬不要圍觀,別讓自己身陷犯罪的風險中!
(四) 結語
本件新聞瑪莎惡少與其同夥,在毆打大學生時,因為有多次針對頭部等致命部位進行攻擊的情況,所以法院認為,惡少作為智識正常的成年人,應該會知道,在多數人毆打一人的情況下,如果還瞄準頭部進行重擊,應該很有可能會把人打死,但惡少卻還是決定這樣做,顯示惡少行為時,應該至少是抱持「如果因為這樣他死掉也不違反我的意願」的想法去實施本犯行,所以最終….被認定有殺人故意,因此涉犯殺人未遂。其他旁觀者雖未有助勢的行為,但也可能有涉犯《刑法》第150 條的風險。
法治社會,不止動手輸一半,在旁邊看好戲也可能被牽連,所以遇事除要冷靜、理性對待,避免因為一時衝動導致訴訟纏身,也要盡量避免身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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