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侵入住居、違反保護令
委託人:陳先生(被告)
爭取結果:不起訴
承辦律師:張嘉仁律師
案件背景
當事人陳先生先前因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後,裁定當事人禁止對被告實施家庭暴力、騷擾等行為。
不想陳先生和房東返回先前與原告的住居索取物品時,因無法進入家中請鎖匠更換門鎖並進入家中,此一舉動除了違反保護令之外,也涉嫌侵入住居(也就是俗稱的私闖民宅),原告憤而提告,不知所措的陳先生因而找到張嘉仁律師協助。
律師處理過程
主要問題
陳先生是否違反保護令以及涉犯侵入住居罪。
處理方向
張律師主張,此住處為陳先生承租,本就可以自由進出,原告並非承租人僅為居住者,房東已多次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解除契約並限期搬離,但原告都不離開,陳先生才與房東更換房鎖進入房內拿取物品,且過程中原告並未在場。綜上所述,當事人並未涉犯侵入住居以及違反保護令,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
成果量化
根據刑法第306條規定,侵入住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在張律師的協助下,找到當事人可爭取的空間及方向,順利說服檢察官,替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判決結果
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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