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公共危險
委託人:S小姐 (被告)
爭取結果:不起訴
承辦律師:張嘉仁律師
案件背景
原告主張S小姐行經路口時,S小姐要轉彎,但並未遵守轉彎車禮讓直行車之規定,且當時天氣狀況良好,雖為夜間,但並無任何障礙設施或情況,因S小姐疏忽導致與原告發生碰撞,原告隨著機車倒地後造成多處擦傷以及頭痛,S小姐卻未下車察看,直接駕駛車輛遠離現場,原告因而表示S小姐肇事逃逸。
律師處理過程
主要問題
S小姐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處理方向
張律師主張因當下碰撞非常輕微,加上環境周圍吵雜,當事人並未注意到發生碰撞,因而繼續駕車離去,對碰撞事故不知情者,並不構成肇事逃逸。
並且張律師與S小姐在知曉對方傷勢後,積極關心及協助後續治療,得到原告諒解並達成和解。
成果量化
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罪,依照刑法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經由張律師積極協助下,成功說服檢察官,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判決結果
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號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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