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本票債權不存在
委託人:黃先生(原告)
爭取結果:成功免去本票債務
承辦律師:潘俊希律師
案件背景
黃先生先前因有資金需求,委請被告尋找可以貸款的業者,於是雙方簽訂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並簽本票30萬做為約定的報酬。被告雖有尋得放貸業者,但放貸條件卻十分嚴苛不合理,黃先生貸款70萬,扣除高額的手續費、預收利息以及給付被告報酬(30萬)後,實拿竟只有31.5萬,因此原告不願意向辦理業者完成貸款手續。
被告後去聲請本票裁定,請求黃先生依約支付30萬元報酬金,黃先生認為不合理,因此找到潘俊希律師協助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律師處理過程
主要問題
本票所載30萬元債權是否存在。
處理方向
雙方違約事由應不歸責於黃先生,且被告基於黃先生資金需求緊迫下,讓黃先生不得不答應支付高額報酬金,再者貸款方之利息計算也超過法定規範之上限,無疑是讓黃先生陷於更深的財務窘境,與一開始雙方訂立契約之真意不符。
成果量化
在潘律師的積極協助下,成功替當事人爭取到法官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讓當事人免於支付高額的三十萬報酬金。
判決結果
法官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判決:確認被告所持有「發票人為原告、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30萬元、票號」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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