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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跨境分居+子女爭議未解,法院仍判准離婚的成功案例

法律手牽手團隊

2025.12.17


案件類型:離婚訴訟

委託人:小秋(化名)

爭取結果:離婚成功

承辦律師:王邵威律師

一、案件背景

小秋自中國遠嫁來臺,與先生父母、手足一同居住,雙方因生活理念、價值觀及家庭角色期待存在重大差異,長期難以調和,小秋承受極大心理壓力,決心離開家庭遠赴澳洲工作生活,自此與先生實際分居,迄今已逾兩年。

小秋無法再忍受這段窒息的婚姻,考量短期之內無法回台辦理離婚手續,且雙方就未成年子女親權問題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委託王律師提出離婚訴訟。

先生於訴訟中反而對小秋提出不實指控,主張小秋是遭人哄騙始前往澳洲工作,並稱曾要求小秋返臺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卻遭拒絕,主張分居原因並非可歸責於自己,先生雖雖口頭同意,但在責任歸屬與子女問題上有分歧,故仍配合訴訟審理。

二、法律核心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小秋與被告之婚姻關係,是否已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實務上,法院不僅考量分居時間長短,亦會綜合雙方是否仍有共同生活、是否尚存維繫婚姻之意願,以及雙方是否均屬有責配偶;倘僅一方有責,另一方無責,確實可能影響離婚請求之成立。

另小秋為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尚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案件於程序及實體審理上,均須依臺灣法律審慎處理,以避免因身分因素造成訴訟延宕。

王律師於訴訟中提出雙方對話紀錄及入出境資料,向法院論證:雙方的分居並非單純的地理隔閡,而是主觀情感上的完全決裂,精準回擊了對方指控小秋「惡意離家」的主張,藉此說明本案並非單方任意請求離婚,而是婚姻關係已實質破裂,足以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要件。

此外,依《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得就離婚部分先行裁判,子女權利義務可另行處理。

王律師採取了果斷的訴訟策略,引用《家事事件法》第42條規定,主動請求法院將「離婚」與「子女親權」脫鉤處理,先行針對事證明確的離婚部分做出裁判。雖然子女監護權仍需後續審理,但小秋成功拿到離婚判決,先行拿回單身身分,不再被婚姻程序綁架。

三、案件啟示

這項判決的意義,並不只是形式上「准予離婚」。小秋與先生長期分居,婚姻關係早已失去實質內容,卻因法律程序停滯,始終無法真正結束這段關係、重新規劃人生。

本案判決,讓她正式走出名存實亡的婚姻,恢復生活與工作的自主權,也避免因長期身處海外,使離婚程序反覆延宕,持續承受心理與生活上的壓力。

在訴訟過程中,小秋曾擔心,分居時間接近兩年是否足以構成法定離婚事由,也憂慮先生提出的指控會影響判決結果。

然而法院明確指出,婚姻破裂並非必然由單方造成,當雙方對婚姻破綻均負有責任時,仍可依法判准離婚。這樣的見解,不僅讓小秋獲得實質解脫,也反映法院重視婚姻是否已喪失實際維繫可能,而非僅拘泥於表面形式。

若你正面臨類似情況,可先評估雙方分居時間是否已接近或超過兩年,並蒐集通訊紀錄等相關證據,以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即使對方提出不實指控,只要能證明婚姻破裂屬於雙方責任,法院仍有機會判准離婚。

盡早諮詢專業律師,妥善規劃訴訟策略,有助於加速訴訟程序,降低時間與心理上的負擔。

四、呼籲

如果你正面臨婚姻困境,可先評估分居時間、雙方責任與可蒐集的證據,判斷離婚的可行性。

若需了解下一步法律行動,可加入法律手牽手官方帳號,或是撥打免費諮詢專線 0800-580-979,專業律師將協助分析情況,評估後續處理方式,讓你有效掌握程序並減輕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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