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委託人:文先生 (被告)
爭取結果:不起訴
承辦律師:紀孫瑋律師
案件背景
警方表示,文先生明知大麻為二級管制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的狀況下,竟仍基於營利之意,在某公園與洪先生相約以三萬八千元的金額販售二級毒品,隨後警方在紅先生家中搜索到大麻,經洪先生供出提供上手為文先生,警方便至文先生家中搜索並拘提到案。
律師處理過程
主要問題
文先生是否有販賣二級毒品。
處理方向
在紀律師的積極協助下,主張當事人文先生與洪先生之間,並無任何對話、金流紀錄可證明雙方確實有毒品交易,最後順利說服檢察官。
成果量化
販賣二級毒品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紀律師協助下,為文先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免於牢獄之災。
判決結果
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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